教務處教[2006]22號
為進一步完善院系兩級管理,明確院系課程管理職責,穩定教學運行秩序,特對我院代、調課審批程序做如下規定:
一、教學是學校的中心工作,必須保證有良好的教學秩序。課堂教學必須保持穩定,各系部領導要認真、嚴格審批教師的代課、調課。非特殊情況,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代課、調課。
二、教師任課過程中有下列特殊情況,可以申請代課(請假按學院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):
1.因病不能堅持上課(憑醫院診斷書);
2.因教學設備、教學條件等客觀原因臨時發生問題,無法按原課程表上課;
3.經系部主任或人事處批準的公假;
4.其它經主管院長批準的事宜。
三、符合上述條件,由任課教師填寫《天津體育學院代課申請表》,并附相關證明,經教研室主任簽字后,報學生所屬系主任或系教學副主任批準。申請表一式三份,教師所在系部存檔一份,相關學生系部存檔一份,教務處備案一份。教師所屬系部最遲應于上課前一天安排有相關任課資格的代課教師。
四、因突發事件不能履行上述手續時,教師應向教研室主任、系部教學秘書或系部主任請假。教研室主任、系部教學秘書或系主任安排有相關任課資格的代課教師,并代為其辦理臨時手續。教師到校上課后二日內補辦相關手續。
五、無法安排代課教師時,須由任課教師填寫《天津體育學院調課申請表》,并附相關證明,經教研室主任簽字后,報學生所屬系主任或系教學副主任批準。申請表一式三份,教師所在系部存檔一份,相關學生系部存檔一份,教務處備案一份。
六、因有重要活動必須調課時,由活動主管部門于一周前向分管院領導提出書面申請(附有關材料),教務處核實報主管院長批準后,由教務處下達調課通知。
七、要堅持學生利益第一的原則,教師如連續兩周以上不能到校上課,原則上教研室應考慮更換教師。一個學期內教師代課、調課次數最多不得超過六次,且累計調課學時不得超出該課程學時的30%,否則不予辦理。各系部一學期調課量原則上不得超出本學期課程的20%。
八、由兩名以上教師共同承擔教學任務的術科課,不得由一名教師完成教學任務,否則將視為教學責任事故。
九、調課通知由調課教師所在系部送達相關學生系部,各學生系部必須提前通知任課教師和學生,以免誤課。
十、凡未履行代課、調課手續而實施代課、調課的,則視為教學責任事故。代課教師在未確認已履行正常代課手續情況下,不得代課,否則視為教學責任事故。教師調課后不按規定時間、地點上課的,視為教學責任事故。對隱瞞事實真相的相關人員亦按同等教學責任事故處理。
十一、為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,確保教學工作有序、高效運行,學校將運用激勵約束機制,實行動態管理,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各系部代課、調課制度的執行及管理落實情況進行檢查。
教務處每學期末向全院公布一次對各系部代課、調課的檢查結果,以促進教學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。對于發現的問題,嚴格按照《天津體育學院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》處理。
十二、系部應指定專門教學管理人員認真、完整地將代課、調課申請及審批材料歸入本系部教學管理文書檔案。
十三、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制定的《天津體育學院關于教師代、調課的規定》(教務處教[2005]10號)自行廢止。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。
教務處
2006年5月18日